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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陶瓷行业:物流中难以承受之“重

时间:2022-09-27 09:21:11 来源:陶城报

今天,西北书画艺术笑笑给大家分享陶城报带来的《“公路”陶瓷行业:物流中难以承受之“重》。

陶瓷行业:物流中难以承受之“重”

编者按:物流行业作为承载区域间物资流动的纽带,对于各行各业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陶瓷行业中,原材料的运输、陶瓷成品的运输,无不与物流有着紧密的联系。随着《公路安全保护条例》7月1日的正式实施,其中的限载规定对于几乎100%以超载来减少成本、牟取利润的物流业来说,只不过是把《条例》所带来的成本增加的影响转移到了企业的头上而已。在整个陶瓷环境大市场本身就举步维艰的当下,物流成本的增长对于企业来说,又是一场“雪上加霜”的灾难。近日,记者走访了各大陶瓷产区,通过解读《条例》带来的影响,探寻在高物流成本下的企业生存之道。

(一)、解读《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加大超载惩治力度

7月1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对公路保护进行规范的行政法规,全面构建了公路保护的各项法律制度。它的颁布施行,对于依法保障公路路网有效运转,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出台加大公路安全保护力度

公路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公路建设的重要性早已深入人心,“要想富、先修路”等口号更是耳熟能详。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早在1997年,国家就出台了《公路法》,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尤其是近年来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探索出了许多公路安全保护的新机制、新举措。因此,及时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巩固公路安全保护的新经验十分必要。

制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要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2007年,国务院将《条例》列入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2008年和2009年列入重点立法项目。2011年3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发国务院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1年超限3次将被停运 强行冲卡扣车并罚款3万

超载超限由来已久,一直是公路管理中的“顽疾”,而且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但是相关管理部门在很多时候对此监管并不是很严,特别是在一些物资较为紧缺的情况下,放宽绿色通道的荷载尺度也是家常便饭。

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条例》明确规定了车辆生产、销售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车辆生产、销售企业只能生产、销售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对不符合标准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登记;在货运站装载环节,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这些场所的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规定,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1年内违规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将被吊销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运输企业,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针对于以前在治超过程中出现的暴力抗法、扰乱公路管理秩序、强行冲关等问题,新《条例》规定,若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由此,《条例》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并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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