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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奶过期赔偿「酸奶变质赔偿」

时间:2022-12-01 15:01:19 来源:中工网

大家好,酸奶过期赔偿「酸奶变质赔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近日,宁波镇海的小李在超市结账时,发现自己购买的一瓶标价4.9元的酸奶过期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遭拒。小李向宁波市镇海区法院骆驼法庭提起诉讼,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

酸奶过期1分钟,到底是谁的责任,难以确定。即便是调阅超市监控录像,有视频也未必能揭示真相。正是因为这一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网上才有人质疑小李是故意购买临期食品、拖延结账然后达到索赔的目的。

这件事最终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主要原因在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而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政府和基层法院指导下开展工作,讲究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所以说,这件事的处理结果并不是纯粹的民间“私了”,而是体现了法律理念和法治精神。

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弱者的权利受到特别保护,是法律平衡性的一个体现。当消费纠纷发生时,小李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和超市双方的地位、能力并不是完全相等的。普通消费者因为维权成本高、维权能力不足等原因,在面对商家时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介入倾向于保护消费者,是符合法律理念的。

当然,这起事件中,酸奶过期的事实确凿——尽管只有1分钟,再加上我国法律强力保护食品安全,也是最终小李获得400元赔偿的有利因素。

同样是食品问题,国内曾经曝出“职业打假人”向家庭作坊大量购买食品、吃完之后再以食品属“三无产品”为由来索赔的事。在那起事件中,舆论并没有“一边倒”地支持购买方的“职业打假人”,相反,认为销售者无责、批评“职业打假人”行为的声音分贝较高。

两起事件中,销售方和购买方的地位、能力对比发生了明显变化,舆论的风向也随之改变。其实,舆论风向变化背后,不变的是朴素的正义观,暗合的是“弱者权利受到特别保护”的法律理念。(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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