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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鉴定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门技术需要不间断的「文物精品与中华文明尔雅答案」

时间:2022-12-24 15:25:50 来源:我们都很有文化

大家好,文物鉴定不仅是一门学问还是一门技术需要不间断的「文物精品与中华文明尔雅答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昨天看到一篇文章,说了如下一段话:

“微痕观察仅是放大镜作用,既不能鉴年代与真赝,也不能鉴评文化等级,与司法部门的“痕迹判断”是二个概念。同类物件保存条件优劣决定了显新还是显旧,品级则以保持原状为佳,无论放大功能是目测还是通过屏幕观察新旧细节、出土痕迹,都不能证明年代、产地和等级。微痕观察没有科检数据比对,所以没有“三确”功能,不具备进入司法程序的证据。

没有科检功能的应该称放大观察仪,商业操弄更不宜冠名“文物司法鉴定”误导公众。”

笔者不知说这段话的人是谁,又对痕迹学了解多少。至少对于“微痕观察”和“痕迹判断”两个概念都缺乏足够充分的了解和一个科学的态度。

我们先把最简单的事情捋一下,后面再来聊更复杂一些的问题:

”没有科检功能的应该称放大观察仪,商业操弄更不宜冠名“文物司法鉴定”误导公众。”,首先这句话说明了这篇文章作者的无知。我们知道,在当今珠宝玉石类的检测当中,放大观察无论何时都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它不但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辨别宝石类的天然或人工合成属性,甚至在很多时候也是区别不同宝石产地的重要科学检测方法,而天然性和产地,往往是决定宝石价值的两大十重要的特征。“放大观察”也早已不是手持十倍放大镜的概念,我们既有基于光学原理的宝石显微镜,也有更为复杂的大型高端仪器扫描电镜(SEM/TEM),细说下去,“放大观察”的科检仪器多得不胜枚举。这些“放大观察”的数据,同样可以也应该作为珠宝玉石类天然和仿伪品的“司法”判决的重要科学依据。

“扫描电子显微镜是一种介于透射电子显微镜和光学显微镜之间的一种观察手段。其利用聚焦的很窄的高能电子束来扫描样品, 通过光束与物质间的相互作用, 来激发各种物理信息, 对这些信息收集、放大、再成像以达到对物质微观形貌表征的目的。新式的扫描电子显微镜的分辨率可以达到1nm;放大倍数可以达到30万倍及以上连续可调;并且景深大, 视野大, 成像立体效果好。此外, 扫描电子显微镜和其他分析仪器相结合, 可以做到观察微观形貌的同时进行物质微区成分分析。”

因此,“没有科检功能的应该称为放大观察仪”这句话,本身就显示了此文作者对科检和放大观察法的无知。笔者的性格一直是个温和派,不喜跟人抬杠。但是有些人总是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出来写科普类的文章或录制视频,打着科学的旗号反科学,这类事已经太多,也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鉴定乱象又多添一乱,笔者只得出来说一说。

对于那些一概将“放大观察”摒弃在“科检”之外的人,笔者只想说一句,至少在珠宝玉石的天然性检测、判断字画有无勾填临摹痕迹、观察古玉器的土沁特征等方面,你绝对绕不过去“放大观察”。更别提陨石类的鉴定,必然要借助扫描电镜等高端放大观察类仪器的介入。欢迎您再去了解一下不涉及文物的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仪器,记录一下有多少种仪器事实上使用了“放大观察和比对”的方法。

接下来我们详细分析,痕迹学和老化痕迹鉴定法,两者之间的关联和差异,为何笔者在从前的文章中称老化痕迹鉴定法从属于司法鉴定痕迹学的范畴,但并未说老化痕迹鉴定法就等同于司法痕迹鉴定:

首先说司法体系里的痕迹学,下面是百度百科的概念:

“痕迹学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相关原理和方法,研究利用和检验痕迹的理论、方法的学科。研究的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如手印、脚印、工具痕迹枪弹射击痕迹、车辆痕迹、整体分离痕迹等。研究发现、提取、保全痕迹的理论和方法以及技术设备的制造;各类痕迹形成的规律特点,与有关事实的相互关系;利用痕迹进行同一认定的理论和方法等。

痕迹学是对时间的反向指证,同“与时间有关的所有信息”有关。痕迹学是研究过程系统中各子系统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发生信息传递、交换的规律和特点,以及研究接收和破译这些信息,从而寻找到相对应的子系统的一个庞大的边缘科学技术群。从古代痕迹检验经验到近代传统痕迹学和现代痕迹学,都是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执法的一个主要技术支柱。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和技术,可对有关人体,物体形成的痕迹的同一性及分离痕迹与整体相关性等问题进行鉴定。

痕迹学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一门系统而又庞杂的综合性学科,痕迹学的分支很多,比如工具痕迹学、心理痕迹学、枪弹痕迹学等等。”

那么,使用老化痕迹法来鉴定瓷器、青铜器、玉器等古代艺术品,是否符合上述痕迹学的概念?笔者认为是符合的。首先,它研究的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老化痕迹法检测的内容包括几个方面:(1)古代艺术品经过长时间的岁月之后,内部自然衰老的特征,比如瓷器的老化死亡气泡、丧失高温高压环境后,从瓷器内部向外散佚的微观颗粒物。这部分不涉及痕迹学;(2)古代艺术品长期被埋藏于出土出水环境中,受到环境侵蚀而发生变化的痕迹,比如玉石器上的玉沁,瓷器上的黄水斑等,这部分属于“研究的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3)古代艺术品上保存下来的古人研磨、打制和使用的痕迹,比如一个花瓶长期放置在案台上,其底部会留下自然磨损痕迹,又如某些瓷器上会留下后世收藏者的指纹,且因为时间久远,与周围环境侵蚀物融合,已经擦拭不去;这部分也属于“研究的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4)新仿品上留下的做旧痕迹,包括砂纸打擦、机器抛光、机器雕刻、酸洗溶液浸泡等等,这部分也属于“研究的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

我们再倒回头来说是否基于自然科学的原理和方法:笔者看过一个经典的痕迹学运用的司法案例,是一位痕迹学专家通过检验被掰断的两截金属棍棒(疑似一根)上的痕迹,比对两端断裂处痕迹是否可以严丝合缝对上,及破口处呈现出来的断裂痕迹是否符合人体动力学特征。

老化痕迹法的鉴定原理是否科学,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看看:鉴别老化包浆和原始制作工艺、外部侵蚀痕迹之间的层次关系,可以确定究竟是传世器物、新出土器物,或二次出土器物。比如你在玉器上同时发现了土沁和人工把玩摩挲的痕迹,且人工把玩摩挲的痕迹有些部分位于土沁之下,另外一些部分又位于土沁之上,我们则可以确认,这件器物在出土之前,曾被人收藏把玩过,后又埋入土中,然后再被挖掘出来,属于二次出土。其实我们在官方博物馆也经常可以看到汉代墓葬、明清墓葬出土了更早时期的器物。一来土壤各层中不同时期的埋藏物有可能因地壳变动或者周边土建工程而跑到了一起,二来中国人自古就有好古和收藏的传统。有些人觉得这类的结论不重要,那是误解,对于来源大量散佚的民间收藏来说,这类信息对于断代具有重大价值。

上述案例,首先运用到了不同物体于不同时间作用于同一件古代艺术品所留下的痕迹,其次还分析了痕迹与痕迹之间相互关联的特征。那么,为什么还有人认为老化痕迹鉴定法不符合自然科学的原理呢?对于(1)古代艺术品经过长时间的岁月之后,内部自然衰老的特征,比如瓷器的老化死亡气泡、丧失高温高压环境后,从瓷器内部向外散佚的微观颗粒物。这部分不涉及痕迹学,笔者之前写过文章专门说明过瓷器烧制工艺方面的原理,在此不赘述。

又比如,用酸泡过的新仿瓷器出现表面失光现象,行话叫“去贼光”,目鉴观察时,出现“发涩”的观感,放大观察可见表面结构有大量的被酸蚀破坏的痕迹。如果我们再用XRF等仪器检测到现代化工生产的酸性物质的残留成分,就可以完全确认此器物是新仿品。

再说这句“无论放大功能是目测还是通过屏幕观察新旧细节、出土痕迹,都不能证明年代、产地和等级”。首先,能够分清楚是真正有年代的社会文物,抑或新仿工艺品,就已经对是否需要进行保护得到了一个强有力的信号,而对于老翡翠、老宝石等珠宝玉石类,则具有更为重大的意义,因为老翡翠制作的年代尚不存在现代的酸洗注胶染色工艺(俗称B C),老的宝石也没有人工合成的可能性。这难道不是“证明年代”的重要证据?再举个例子,我们见到民间收藏了很多的描金、镶金器物,这些描金、镶金到底是在瓷器烧造时同期制作的,还是后世追加的,通过观察釉面和金水部分的开片纹是否能严丝合缝对上,都可以作出判断。这难道不是“证明等级”的重要证据?

在量子检测仪没有问世前,民间瓷器收藏就已经十多年的实践检验,得出了“微观定新老,宏观定年代和窑口”的原则,事实上,微观同样也可以鉴别朝代和窑口的区别,而宏观上,也可以鉴别新老。为什么制定了这样一个原则?只是说不要用单一化、绝对化的眼光看待问题,黑猫白猫能抓到耗子的都是好猫。笔者早已说过了,仪器不能等同于科学,目鉴也不能等同于主观和操纵。否则,我们还要提倡“科检为主,目鉴为辅”做什么?直接“科学仪器数据决定一切”不就完事了么?

再说老化痕迹法没有所谓的官方司法数据库的问题。首先,老化痕迹法并不是一个简单的数据库比对方法。我们前面已经提到了,痕迹学的研究对象是“物体相互作用后外部结构变化的印迹”,这些变化的印迹,林林种种。有些是需要数据库来作比对的,有些是需要依靠其他的物理化学方面的原理,甚至心理学上的原理来鉴别的,比如书画中的仿写临摹痕迹,从属于笔迹鉴定学,但也有运用痕迹学的原理,属于交叉学科。另外,需要建立数据库的部分,也可以建立。我们并不缺乏官方博物馆和考古队出土的器物库、涉案文物、民间收藏品,研究老化痕迹法学者,上述四类的微观数据库,只是从未整合过。当然可以也应该统一调度,用来建立一个科学和完善的微观数据库。

我们不要指望老化痕迹法解决所有问题,但它是一个被民间收藏应用了几十年,经过检验的有效方法,且其原理是科学的,其研究对象和方法也从属于司法痕迹学系统,属于痕迹学的一个分支,虽然它不像传统的痕迹学分支如工具痕迹学、心理痕迹学、枪弹痕迹学等,侧重于研究谋杀、盗窃等特殊刑事犯罪行为留下的痕迹。适用范围不同,原理和方法自然有差异。它作为司法文物鉴定的一个重要环节,没有什么不合理的。

笔者已在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了科学仪器检测的局限性:只要是科学仪器检测,必然有其局限性。比如说现在的小型珠宝折射仪都受限于尺寸,没法检测大颗粒的古代宝石;AMS测年的结果受环境污染物的影响,且需要做有损检测;而化学成分分析法检测瓷器的胎釉成分来断代,客观原理上就不成立,因为同一个山头的土壤含有的化学成分都不可能完全一致,且此项的数据库甚至不能完全覆盖官博中的所有瓷器,更别说民间收藏。而新仿器物还可以按照拿到的数据库来配比胎釉成分......相比之下,老化痕迹法基于更科学和普适的原理:短时间内新仿的器物,其老化程度永远不可能和自然条件下老化的器物一致。至少新仿器物要做旧离不开砂纸打擦、酸洗,和人工粘土,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有些人总会担心我拿的瓷器看起来好像很新,很容易被误检,这是因为对老化痕迹法完全不了解。只要是老的瓷器,即便从未使用过,釉面看起来仿佛很新,其内在成分也早已患上了“骨质酥松症”,所以才需要“放大”去观察细节特征。

我们可否研究胎釉的化学成分?当然可以,也能因此获得一些有益的信息。但是多大的数据库可以确保就已经涵盖了所有古代艺术品的化学成分配比?我们知道官博的青铜器化学成分配方是远远少于民间收藏的。再以宝石为例,我们可以用XRF检测化学成分,但是单纯依靠这一项数据,可否确认其纯天然属性?十个珠宝玉石鉴定师一定有十个告诉你不行。因为同一种金属元素,既有可能是人工合成方法的残余物,也有可能是天然成分,其比例范围也只能作为参考。化学成分配伍这条路走到底,就是个死胡同。官方考古队不可能停滞不前,再出土一件新的器物,化学成分配比又被刷新一次纪录,三不五时就出现一次鉴定界修正之前结论的打脸现象,整个司法体系也要配合做出调整,从前开了“赝品”证书的藏品,还能像汽车一样召回吗?被误当作诈骗犯判了无期徒刑的藏家,再放出来还人家清白吗?

凡此种种,皆说明我们需要一个综合的科学鉴定体系和流程,而不是单纯依靠某一两类仪器或方法。某种仪器和方法是否可行,需要从原理、适用范围,和是否已存在大量样本检测的准确率数据作为依据,更需摒弃只要是用肉眼来观察就一定不科学这种荒唐的理念。我们应该始终秉持着“任何仪器和方法皆可用,任何仪器和方法皆需考虑其用于鉴定的原理是否科学,适用范围是否有局限性”的理念。否则制定出来的鉴定标准,永远都是群标,被这样的标准拿来鉴定,古代艺术品和所有藏家难免在利益的泥坑中受害。

再补充说一下概率论。如果一种科学仪器检测的准确率达到70%,这是表明我检测了100件藏品会错30件,对70件吗?这完全是对概率论的误解。假设你现在往空中抛一枚硬币10次,可能10次都是反面。概率论表明的是大量样本检测时出现的概率。比如说一枚硬币抛了十万次,5万次是正面,5万次是反面。但是只抛10次的情况下,10次都是正面的概率也是存在的。运用到我们的检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次送检10件器物,7-8件都被误检了,下一次送检10件器物,10件都检对了的情况,第三次10件中可能对了5件。如果我们不能从原理上说明那30%是如何被误检的(误检的有可能是一次送检的绝大部分,也有可能是一次送检的一小部分,当然如果在20年的周期里送检了10亿件套民间藏古代艺术品,得出的最终结论是误检率达到了30%),客观上也没有任何科学原理可以解释误检成因,自然也就谈不上规避稀里糊涂被误检的可能性。更何况,很多仪器根本就没有针对文物领域的大量样本检测概率,连这个数据到底是70%还是30%都说不清楚。这并不是单独针对量子年份检测仪这一种仪器,但毫无疑问,量子年份检测仪符合上述两方面的特征,一是解释不清误检的原因也因此避免不了误检(AMS还好一些,至少可以说清主要是受污染物剥离彻底与否的影响),二是没有经过大量可靠文物样本的检测来验证这种仪器的准确率。

所以,对于各种新生代的科学仪器,我们鼓掌欢迎的同时,也要了解其原理和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有准确率方面的可靠样本数据,且是否能用科学原理解释被误检的部分是什么原因导致,可否规避掉。相比之下,在技术不成熟之前,如果解释不清其科学原理,又没有经大量样本检测,对误检原因也是稀里糊涂,那就不如用一种老掉牙但是非常稳定的检测手段或仪器,通过使用多种仪器,分别得出数据,再运用系统的方法和流程综合判断,来实现局部替代的功能。比如我们可以通过老化痕迹法确认老翡翠上的老化痕迹不属于人工做旧,再用XRF确定它的主要成分是钠铝辉石而不是其他物质比如石英岩,再通过放大观察发现内部存在色根而表面未见结构被破坏,三个环节则可确认其是天然的翡翠。

谁都希望有一种仪器可以一次性解决所有问题,但目前尚未见到如此理想的新式鉴定武器问世,那么通过使用3-4种可靠的常规仪器和检测方法,规范化科学化的流程控制,让每个环节各自解决一部分问题,最终把各项数据综合在一起,得出结论,则可达到接近准确无误的客观效果。每个环节各自的原理各自是科学的、稳定的,其局限性也早已清楚,而且都是基于大量样本的已知检测数据。比如笔者之前写过的文章中提到,根据B C货的工艺原理,被注胶染色的翡翠表面结构必然被破坏,如果表面结构未被破坏,内部对应位置又有色根存在,这就是天然物的铁证,这个鉴定方法始终经得起推敲。这样系统化的鉴定体系,一旦个别乃至全部环节被人为操纵而导致误检,也可以通过引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人员来鉴别。

解决目鉴中的非客观性和利益输送问题,我们需要通过司法手段来制约。看一下百度百科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表述:“鉴定人是重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鉴定人进行鉴定后, 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因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责任,这是我们需要引入司法鉴定体系的一个重要原因,以此来解决不负责任的单纯依靠眼学的鉴定。未来应该有若干家承担责任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发现彼此的检测人员在鉴定过程中的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然而,迄今为止,我们甚至连一家这样的可以综合全面检测古代艺术品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没建立起来,仅有一家可以检测老翡翠和宝石类的司法鉴定机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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