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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刑法中有关文物的犯罪」

时间:2022-11-26 11:01:31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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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董凡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制定《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9月5日对外发布。意见针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地下文物交易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依法严惩文物犯罪。

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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