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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之弊是什么「艺术品最新政策」

时间:2022-12-15 17:41:12 来源:一丝不苟的星辰

大家好,《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之弊是什么「艺术品最新政策」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在此前发文中提到,客户在办理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时被主管机构拒绝受理,拒绝依据是《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认为企业未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提交备案材料。而据笔者所了解的现状,各区窗口人员对于这一条的把握尺度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区严格(机械)执行,有的区则相对灵活处理。

《办法》第五条之弊

先来看下具体条款:

第五条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从这一条的文义来看,理解应包含两种情形:1)新设艺术品经营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2)已有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经营范围的,应在取得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文化部在制定这份部门规章时,似乎将新设或变更情形都考虑得很全面,但是却没有真正了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操作惯例。

如果是前置许可,在申报经营范围时自然需提前取得相关资质;但是如果是后置许可或是备案,对于企业而言,不论是新设或是变更经营范围,为避免后续频繁变更,通常会基于企业主营业务和未来规划尽量全面地申请,但申请后却未必会即刻开展,而是会根据业务运营的具体情况择机开展。

从这个角度来说,其他资质证照的申请流程就更为合理。

以常见的食品经营许可为例,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的常见表述如下: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如企业后续需开展食品经营活动,再另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以经营活动的开展时间为前提,而不是以必须在营业执照取得后一段时间内必须办理作为限制条件。

违反《办法》第五条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另根据《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未依法到文化行政部门备案,首次被发现的”,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但即便首次发现不处罚,如上文所分析,企业也失去了合法化经营的路径——除非重新开办一家新企业,不仅给企业造成极大不便,也是对行政资源的一种浪费。

《办法》第五条改进建议

如上所述,建议文旅主管机构可以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将《办法》第五条修改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之前,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而如果要给企业更大程度的便利,甚至可以修改为“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开展艺术品经营活动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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